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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PO風險因素分析

    IPO本質上是一項非常特殊的交易,潛藏著長尾責任風險。IPO交易可能在一年之內完成,但索賠卻有可能在幾年以后發生。無論公司有怎樣的理由最終決定公開發行股票,他們在交易之前、之中和之后都面臨著眾多風險。這些風險需要公司股東、管理層和高管予以慎重考慮。

    監管風險、股東相關風險、交易服務商風險和員工風險這四大困擾成為中國企業進行IPO的核心風險,中投融提醒企業重點關注IPO招股說明書所潛藏的問題。

    監管風險包括證券交易所對籌備IPO的要求逐漸提高、更多的公司治理責任、更加嚴格的監管審查、更苛刻的財務報告規定以及IPO后的內幕交易監管等。這就使得公司董事和高管需要擔負起更多職責,面臨更高的個人風險。

    中國企業開始關注相關風險狀況,并積極采用各種手段進行規避和轉移。面對資本市場的風險狀態,企業在上市時,可以通過聘請專業風險管理機構來解除企業的后顧之憂。

    創業板IPO風險

    創業板和中小板市場在上市門檻、投資風險等方面均有較大區別。一是服務對象不同。中小企業板市場主要服務于已符合現有上市標準且成長性好的中小企業,更側重強調中小企業,而創業板市場則主要服務于尚未達到現有上市標準的具有高成長性的科技創新企業,更強調企業的科技含量。二是上市標準不同。創業板在財務、股本條件方面更為寬松。三是創業板與中小板在風險上的區別。與中小企業板相比,創業板市場是一個風險相對較高的市場。

    創業板首發上市與主板首發上市的對比表

    內容對比

    《創業板首發辦法》

    《主板首發辦法》

    總則對比 總則部分,共 9 條,即第7條和第8條。 總則部分,共 7 條。
    前者突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企業的發展”,指出創業板的上市主體。 第1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行為, 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企業的發展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辦法。 第1條:為了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前者更加準確的指出保薦人對其所出具的文件都負有義務,比后者的義務范圍更廣。 第5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并對其 所出具文件 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5條: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并對其 所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前者將建立投資者準入制度。 第7條: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 投資者準入制度 ,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無對應條款
    前者明確了發行過程中,中國證監會與證券交易所的分工。 第8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 無對應條款
    證券交易所 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板市場的正常運行。
    發行條件對比 沒有劃分為節,以單獨一章的形式闡述“發行條件”。 在“發行條件”中,一共分為“主體資格”、“獨立性”、“規范運行”、“財務與會計”、“募集資金運用”五個獨立的節。
    前者比后者減少1年,與前述的盈利年限的變化相對應,更有利于風險投資的介入。 第13條:發行人最近 兩年內 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13條:發行人 最近三年內 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前者單獨一個條文概括后者整個第二章的第二節。對于前者的具體含義,應該依據后者相關條款予以解釋。 第18條: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 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 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14條: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第15條:發行人的資產完整。第16條: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第17條:發行人的財務獨立。第18條:發行人的機構獨立。第19條: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 不得有 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第20條: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第32條: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前者“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表明對于創業板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視。同時,“審計委員會制度”表明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加強監管。 第19條:發行人具有 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 審計委員會制度 ,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21條: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前者新增了“忠實、勤勉”的義務。 第25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 忠實、勤勉 ,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第23條: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前者門檻低于后者 第10條: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下列條件:……(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 1000 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 500 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 5000 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第33條: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 2000 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一)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二)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 5000 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三) 發行前 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四)最近一期末 無形資產 (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 發行后 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前者更加強調募集資金額用途,必須用于主營業務,沒有例外。 第27條:發行人募集資金 應當用于 主營業務,并有明確的用途…… 第38條: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 原則上應當用 于主營業務……
    前者突出了“應該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同時強調了生產經營需要符合“環境保護政策”。 第12條:發行人 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 ,其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 環境保護政策 。 第11條: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發行程序對比 增加了第32條
    強調創業板上市標準中“成長性”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同時對保薦人工作作出明確的要求。 第32條: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無對應條款
    創業板有專門的發行審核委員會。 第34條: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并由 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 第48條: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后,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并由 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
    無對應條款 第49條: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征求發行人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意見,并就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的規定征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意見。
    前者強調“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就撤回核準決定。 第36條發行申請核準后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準決定。 第51條:發行申請核準后、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準程序。
    信息披露對比 增加了第40條和第50條
    前者告之投資者,創業板市場存在較大風險。 第40條: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后擬在創業板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板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的投資風險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無對應條款
    前者加強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約束。 第41條: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確認意見,并簽名、蓋章。 第55條: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
    前者比后者多了些要求,詳見標紅體內容。 第47條: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 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 , 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 。 發行人 應當將招股說明書披露于公司網站 ,時間不得早于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61條:發行人應當在發行前將招股說明書摘要刊登于 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 ,同時將招股說明書全文刊登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并將招股說明書全文置備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第63條:發行人 可以將 招股說明書摘要、招股說明書全文、有關備查文件刊登于 其他報刊和網站 ,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披露時間。
    前者的范圍更寬,“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也納入了“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的范圍中。 第48條: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 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 ,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第49條: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于發行人、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第62條: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 有關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的備查文件 ,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上披露,并置備于發行人住所、擬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眾查閱。
    明確在申請文件受理后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不能采取公開方式招攬投資者。 第50條:申請文件受理后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無對應條款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對比 增加了第51條和第52條
    新增了證券交易所的責任 第51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無對應條款
    新增了證券交易所的責任 第52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適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內部控制體系。 無對應條款
    增加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以及明確指了“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中國證監會將采取終止審核并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在監管方面更嚴格。 第53條: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的簽名、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 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 ,中國證監會將采取終止審核并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并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64條: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采取終止審核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增加了在網站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的要求。不僅反映網站作為公眾信息傳播重要途徑的事實,同時有利于盡可能多的社會公眾了解該情況。 第57條: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網站、報刊上 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68條: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 指定報刊上 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36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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