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IPO企業招股說明書的“未來發展與規劃”章節的要求
發行人應披露發行當年和未來三年的發展規劃及發展目標,說明發行人在增強成長性、增進自主創新能力、提升核心競爭優勢等方面擬采取的措施。
發行人應當結合募集資金運用,審慎分析說明發行人的未來發展及在增強成長性和自主創新方面的情況,具體分析說明可能涉及擴大市場規模、提高市場占有率、實現現有產品或服務升級、進行技術開發和持續創新、加強管理和技術團隊建設、改善公司財務結構等情況。
發行人披露的發展規劃和目標應當具體明確,合理說明規劃和目標所依據的假設條件,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主要困難,確保實現規劃和目標采用的方法或途徑。發行人應聲明在上市后通過定期報告持續公告規劃實施和目標實現的情況。
發行人應披露上述業務發展規劃和目標與現有業務的關系。若實現上述規劃和目標涉及與他人合作的,應對合作方及合作條件予以說明。
發行人披露的規劃、目標、措施以及相應的分析,應與招股說明書其他相關內容相銜接。